日期:2022-11-26 09:57:23
住家保姆華阿姨,入駐某互聯(lián)網護工平臺,之后被介紹至黎某父母家中,負責照顧患腦萎縮的黎某父母。2021年7月8日,華阿姨突發(fā)高燒,黎某一家以及平臺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20,將其送醫(yī),但是,華阿姨還是不幸去世了。
之后,家屬一紙訴狀將雇主及平臺公司告至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雇主和保姆之間構成“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黎家已經盡到應盡的提醒、注意、及時救助義務,所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過,在法院的釋法說理下,平臺及黎某均自愿給予了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
判決是公正的,但是像華阿姨這樣的保姆,其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
關于“住家保姆”“鐘點工”服務的法律定性,之前也有過爭議。早期曾有法院將之定性為“雇傭關系”,那么東家就要承擔“雇主責任”,就要對保姆在工作崗位上的生死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但是,請保姆畢竟不同于請工人從事生產經營,東家請保姆本身就是為了減輕自己的家務負擔,也不可能像雇傭正式勞動者那樣組織一套嚴密的“勞動紀律”,更不可能給保姆上工傷保險。如果請來的保姆、鐘點工在服務時突發(fā)疾病、意外受傷,乃至發(fā)生墜亡,需要由東家承擔所有責任,那么,對于一般家庭來說,再家大業(yè)大,也是斷然不敢請保姆的,因為這后面的法律風險過大了。
之后法律對保姆工作的定性也做了改變,目前一般將之定性為“勞務關系”,而不是有著嚴格人身依附關系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遭遇的傷害,哪怕是因為自身過錯而引發(fā)傷害,仍然能享受到工傷待遇。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不受勞動法律調整,而是受到民法調整,按《民法典》第1192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p>
按前述的規(guī)定,在此案中,黎家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沒有讓華阿姨超范圍提供服務,并且主動撥打120將其送醫(yī),所以不存在“過錯”,也就不用對其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可見,“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一字之差,雙方的權利義務卻相差巨大。對于保姆的東家來說,的確規(guī)避了風險,但是,這也意味著需要由更弱勢的保姆一方吃下更多的風險——包括突發(fā)疾病、意外傷害。
其實,保姆、月嫂、裝修散工等勞動者面臨的問題,也是之前“平臺經濟”下外包騎手面臨的問題?;ヂ?lián)網“顛覆了一切”,讓供需的匹配更精準,卻也抽離了對勞動者人身安全承擔責任的用工主體,保姆、外包騎手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而是“自雇人員”,要面臨更大的風險。2021年7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共同印發(fā)《關于維護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旨在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yè)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yè)形態(tài)”進行新的勞動保障關系的探索。
但是,相對于巨無霸型的外賣平臺,保姆、月嫂所依賴的中介平臺的經濟實力、抗風險能力是非常弱的,所以,未來可行的解決之道還在于,推出帶有公益性質的保姆意外傷害保險,由各方來分攤其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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