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9-04 10:23:40
保姆墜樓引發(fā)行政官司
2003年3月6日,廣西保姆袁某經人引薦介紹,與市桂東家政公司簽訂了《家政服務員工作協議書》,該公司負責袁某就業(yè)前的食宿和培訓,并為其提供就業(yè)機會。2003年3月11日,雇主宋某向市桂東家政雇請袁某為家庭保姆,并與該公司簽訂了《聘用家庭服務員協議書》。協議簽訂后,袁某當日便進入宋某家開始工作,并一直吃、住、工作在她家。
2003年4月30日下午,袁某在家住28樓的宋某家打掃衛(wèi)生,擦窗戶時不慎由窗戶外墜落至18樓陽臺上,后經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3年夏季,死者父親向市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經過調查認定桂東家政與袁某形成勞動關系,袁某系在雇主家擦玻璃時不慎墜樓導致死亡,其擦玻璃屬于履行職責的行為,符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遂做出工傷認定書,決定袁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于社保局的認定,桂東家政不服,于去年11月3日向市行政復議辦就社保局的認定申請復議。市行政復議辦經調查后認為,于今年初做出復議決定:維持社保局工傷認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桂東家政對該行政復議不服,于今年1月,桂東家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社保局的工傷認定。
對簿公堂各執(zhí)一詞
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市桂東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市社保局和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死者袁某之父都委托了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庭上,三方都出示了相關的證據并進行了答辯,答辯圍繞“袁某是否是桂東家政員工”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辯論。
桂東家政在辯論中訴稱,原告每月僅收取12元管理費,該管理費實質是原告向袁某提供三次就業(yè)機會的中介費用。原告只負責袁某就業(yè)前的食宿和培訓,至于工作地點、環(huán)境、工作條件、勞動報酬與待遇支付均由雇主方決定。因而,袁某不是桂東家政的員工,對袁的意外身亡,桂東家政不負工傷意外保險賠償責任。
被告市社保局則在庭審時辯稱,袁某原為原告市桂東家政公司員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的參保手續(xù)。被告認為其作為家庭服務員,在宋某家的主要職責是從事家庭服務工作,其擦玻璃的行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在此過程中墜樓死亡符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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