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12-21 09:40:00
2003年5月4日上午11時許,被告代某駕駛S222××桑塔納轎車給親戚辦喜事回來,安排來賓去餐館就餐,車停在蒙城縣莊子小區(qū)D區(qū)9棟樓下的道路上。準備待發(fā)時,原告劉某騎摩托車帶其妻宋某去醫(yī)院上班,途經(jīng)此處由東向西靠北行駛。當摩托車和代某開的轎車并齊時,乘坐轎車的張某突然將車的右后門打開,恰巧車門撞到原告宋某腹部,宋當即栽倒。因已懷孕8個月,腹部受到碰撞后,頓感疼痛難忍。代某、劉某等人見狀,立即驅車將宋某送到蒙城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并于第二天對宋進行了剖腹產手術,產下一存活男嬰(取名寶寶)。由于嬰兒受到碰撞造成頭部血腫、大腦缺氧,經(jīng)搶救無效于5月7日夜死亡。經(jīng)蒙城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宋某傷情系重傷,住院12天,劉寶寶住院治療2天。計花去醫(yī)療等費用3086.6元。被告代某付款2239.20元后便不再過問。原告多次找?guī)酌桓娼簧?,無一人愿承擔責任。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住院、治療、誤工、護理、營養(yǎng)及嬰兒死亡補償,精神損害賠償?shù)荣M用49408.4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等被告駕、乘車時沒有按照交通安全法規(guī),特別是被告張某擅自打開后車門,以致碰撞了孕婦宋某的腹部釀成了原告劉某妻傷、子亡的嚴重后果。且原告宋某又系初孕,實行剖腹產后,二年內不能再孕,頭生嬰兒出生兩天即夭折,使原告夫妻極度痛苦,精神幾近崩潰。因此,對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給予經(jīng)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劉某騎車送其妻宋某上班,途經(jīng)此車、人較多的路段,應增強安全意識,讓其妻下車步行。由于忽視了安全行駛,以致造成其妻不應有的傷害,原告劉某也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由于被告的過錯行為,導致原告在經(jīng)濟上、精神上受到損害,理應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了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安全,依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119條第一款、第133條、第131條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三、五、六款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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